國內待遇 |
- 外交領事人員在國內任職時,期待遇係按「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要點」支給,主要包括本俸、外交領事人員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僅算主管支領)及其他部分,包括婚喪、生育、子女教育及眷屬喪葬等補助項目,是事實發生申請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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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待遇 |
- 外交領事人員在國外任職時,系支領駐外人員(以美元支給),主要包括本俸、地域加給、館長職務加給(僅限館長支領)及各項補助(包括醫療保險補助、房屋補助、子女教育補助及眷屬補助)。有關駐外人員待遇之調整系由外交部斟酌駐外各管處實際狀況,專案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其中本俸及館長職務加給部分係參照每年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幅度予以調增;至於地域加給及房租補助部分,則以住在國生活物價指數、物資狀況及治安環境等因素,作為調整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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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 |
- 外交領事人員每年得分別依其任職期間長短,休假7日(任滿一年)、14日(任滿三年)、21日(任滿六年)或28日(任滿九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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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 |
- 全民健康保險:國內全民健康保險係於民國84年3月1日開辦,保險對象倘發生疾病、傷害或生育等事實時,給予門診或住院診療服務,外交部參加保險對象包過專任有給之公務人員及其眷屬,令退休人員本眷可以選擇是否仍依附外交部參加保險。
- 駐外人員醫療保險:外交部為保障外交領事人員生活及安定期工作情緒,訂有「駐外機構辦理原眷醫療保險作業要點」。目前駐外人員再有醫療保險之地區,得為其本人及隨其於駐在地受其撫養之配偶及直系親屬辦理醫療保險。但子女以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或未滿24歲在學未婚者為限。被保險人僅自行負擔35%,其餘65%由政府補助。至無醫療保險或醫療水準落後之地區,駐外同仁本眷可向第三國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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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國述職 |
- 外交領事人員館長在駐外機構服務年資滿兩年,或館長以外之駐外人員在駐外機構服務年資滿三年,得經報准鞋配爾在非公務繁忙時期公費返國述職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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