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三條、第五條修正草案
一、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 條及用人機關外交部用人需求,將英語檢定納入外交領
事人員應考資格,爰修正本項考試規則第三條附表一(請點附表一)。
二、 依據外交部因業務所需核心職能調整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考試應試科目,及
因應全球各區域派駐具外派資格之資安人員需要,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考試
分列行政組及資訊組,爰配合修正本項考試規則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三條附表
領事人員基本上變動的部分有
一、 報考資格將檢附英文檢定成績
英文組於報名期間前二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
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2(含)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
其它語組於報名期間前二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
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1(含)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
而前述英語檢定測驗指下列各款之一:
1、全民英檢(GEPT)。
2、多益(TOEIC)。
3、托福(TOEFL)。
4、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Cambridge Main Suite)。
5、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BULATS)。
6、雅思國際英語測驗(IELTS)。
成績對照表如下:
二、 原本第一試之外語口試移至第二試與集體口試一起考試,並佔總成績各20%,
所以第二試分數比例拉高至佔總成績40%。
三、 第一試的筆試增考兩岸關係.國際傳播.國際私法,配分比例與考試題型皆有變動
如下表所示
第一試【佔總成績60%】
第二試【佔總成績40%】、第二試任一口試成績不滿六十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外語口試(占總分20%)
集體口試(占總分20%)
外交行政人員:增列資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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