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國考 須備職業證書
【聯合報╱記者舒子榕/台北報導】 2013/1/8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修正案,未來用人機關得視業務性質需要,在應考資格增列專門職業證書,各地衛生局常出現缺乏專業知能者到任,難勝任工作,修法後可避免無照審有照的情形。
考試院表示,在專業分工越來越細的時代,行政機關的業務越來越龐雜,經公務人員考試初任公職的人,雖然經過擇優錄取,卻往往剛出校門,缺乏實務經驗,遇有需要審核實務作業或給與實務指導時,變成無照審有照。
考選部部長董保城表示,各縣市衛生局或醫事主管機關多次反映,其業務職掌常需專業監督及指導所屬醫療機構,但從事衛生局業務的公務人員,多為沒有醫事專業知能的人,很難勝任工作。
考試院表示,衛生局職掌雖然不是醫事人員職業範圍,卻與醫事業務息息相關,為避免發生無照審有照,修法增訂用人機關可以配合機關需求,要求須具備相關專門職業證書。
條文規定,為了避免影響一般應考人的應試權益,用人機關若是有這樣的需求,必須先經過審核,至於已經通過專技人員考試的應考人,可以減列相關應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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